定海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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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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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3-01-29 信息來源:區府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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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推進共同富裕示范區先行市建設,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浙江省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實施方案(2021—2025 年)》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2022年12月1日起,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每人每月910元調整到每人每月1035元;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以下(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本市戶籍家庭,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2022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舟政發〔2021〕18號)同時廢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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