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定海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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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區府辦 | |||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號)和《舟山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本《辦法》所指的保密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于《條例》規定的不予公開情形的審核認定。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建立和完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并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要堅持“先審查、后公開”和“一事一審”原則,將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與政府信息制作、發布相結合,防止保密審查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脫節。 行政機關對擬公開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應由承辦機構提出具體意見,經指定的保密審查機構審查后,報機關、單位有關負責同志審批。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進行保密審查的政府信息,未經審查和批準,不得對外公開發布政府信息。 第五條 行政機關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條例》的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信息除外; (五)依照法律法規需經國家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公開,而未獲批準的。 第六條 對主要內容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序解密并刪除涉密內容后,予以公開。 第七條 對已列入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發現存在不予公開情形的,應當及時采取保密措施;屬于國家秘密范圍,未依法確定密級的,應當先采取保密措施,再依法確定其密級及保密期限。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本機關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進行梳理。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符合解密條件的,應當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內解密。 解密后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但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密碼電報確需公開的,經發電單位批準和保密審查后只公開電報內容,不得公開報頭等電報格式。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為由拒絕公開。 第十條 已經移交檔案館及檔案工作機構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對違法違規公開政府信息,造成國家秘密或者個人信息泄露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政府信息公開涉嫌泄密的,應當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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