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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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區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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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及時準確發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號)和《舟山市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全區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對本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第四條 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行政機關經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發現本機關原有公開事項清單以及公開事項標準目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或上級政策進行修改調整的,以及公開標準需要結合本機關實際進行修改調整的,應及時進行修改調整,及時、主動保障公民知情權。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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