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定海區政府信息公開發布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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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區府辦 | |||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發布程序,確保信息發布真實、準確、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號)和《舟山市政府信息公開發布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開屬性為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推進、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工作。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機制。 第四條 行政機關在制作政府信息時,應同步考慮發布要求,包括公文的公開屬性、發布時間、發布方式和發布途徑等。 第五條 各級政府網站、政府公報和政務服務網是政府信息公開發布的第一平臺。政府網站、政務服務網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日常監測機制,落實工作責任,確保公文公開發布的權威性。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場所設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六條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在本級政府門戶網站或者本機關網站公開。行政機關可以在辦公場所、行政服務中心、社區服務場所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公開政府信息。 第七條 行政機關要對公文公開發布后的情況進行動態監督,及時關注社會輿情,建立健全政務輿情的監測、研判、回應機制,落實回應責任。 第八條 行政機關要做好政府信息發布前的審查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工作規定,加強審核把關,有效防止失密泄密問題發生。 第九條 行政機關發布食品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地震預報等政府信息,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權限、程序執行。 第十條 行政機關政府信息發布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區各有關規定,產生不良后果的,依法對相關部門和責任人進行追責。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發布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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