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定海區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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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區府辦 |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舟山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評議工作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并會同監察部門、司法部門、大數據管理部門開展社會評議,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對象是全區各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各鄉鎮(街道)。 第四條 評議內容包括: (一)公開內容:內容是否符合《條例》《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要求,是否充分體現本部門的職能特點,是否及時反映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二)公開形式: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夠及時進行更新,實行長效管理。 (三)公開程序和時限:程序是否符合《條例》《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要求,應該公開的內容是否按照時限要求及時公開。 (四)公開制度:制度是否規范健全,是否具有實用性和操作性。 (五)公開效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否得到基層和群眾的認可,是否保證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五條 社會評議采用公眾評議、專家評議、媒體評議、網上評議等形式開展。 第六條 評議結果主要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檔次。評議結果作為本級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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