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定海區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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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區府辦 | |||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及時糾正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機關違反《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并視情依法追責。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三)違反《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復處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第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責任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或任免機關根據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依法予以追究。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責任人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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