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招商引資激勵機制,加快推進重大項目建設,動 員更廣泛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招商引資,吸引更多優質項目落戶我區, 經區政府同意,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原則
堅持目標導向、公開公正、物質激勵,建立適應經濟新常態、 科學有效的招商引資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全社會積極性,推進精準 招商、產業鏈招商和社會化招商。
二、項目招引范圍
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海洋電子信息、海洋生物醫藥四大新 興產業及其他符合定海發展導向的相關產業。
三、獎勵對象
引薦招商引資市外項目落戶我區的引薦人(不包括機關事業單 位在職在編人員、國有企業人員)。
(一)通過各種渠道提供真實投資意向、協助與投資主體直接 聯系、在項目洽談中起到實質性促成作用,并實現項目落戶我區且 有實際利用市外資金到位的引薦人。引薦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 非法人組織,也可以是2 個以上自然人組成的引薦團隊。
(二)引薦人必須獲得由投資者簽署的委托其開展投資引薦事 務的委托書(每個引薦項目只能出具一份委托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銀行到賬憑證等項目有關資料,并持有效身份證明到區投資促進中
心登記確認手續。外來投資者不能同時以引薦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對 其自身投資的項目申報獎勵資金。
(三)1 個項目原則只認定 1 個引薦人(或團隊)。
四、獎勵政策
(一)獎勵措施
1.當年引入實際利用市外資金到位額達到 1 億元人民幣(含) 以上,按照資金到位額最高不超過 1‰的比例給予激勵資金,單一 項目激勵資金原則上最高不超過200 萬元人民幣;當年引入實際利 用外資到位額達到 1000 萬美元(含)以上,按照資金到位額最高 不超過 1.5‰的比例給予激勵資金,單一項目激勵資金原則上最高 不超過 200 萬元人民幣。
獎勵項目須為本辦法有效期內引進注冊且總投資額市外資金 1 ?億元以上或外資 1000 萬美元以上。項目總投資額以發改、經信部 門立項或備案為準,實際到位市外資金以統計、招商部門核定為準; 涉及外資的項目實際到位外資以商務部門核定為準。
2.對于引進世界 500 強、國內 500 強或中國民營 500 強企業以 及投資特別重大或對地方經濟、科研水平帶動效果特別顯著的項目 引薦人,獎勵金額提交區政府專題研究后確定。
(二)獎勵兌現
1.獎勵資金由財政支出,以人民幣支付。
2.獎金收入的應納稅款由引薦人依法繳納。
3.達到獎勵標準的,在第一次兌現后,后續投資額實際到位資
金一年兌現一次。
4.針對已經與定海區或區屬部門、鎮(街道)、平臺簽約合作進 行委托招商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招商獎勵按協議約定另行執行。
5.鼓勵已投產企業通過股權合作、以商引商等方式引進符合定 海產業導向的優質項目(項目范圍見本辦法第二條),引進項目后本 地企業相關人員可按本辦法申報獎勵。
6.本辦法項目落地范圍指定海區本級,舟山高新技術產業園區 管委會、金塘管委會、新城管委會相關辦法另行制定。
(三)兌現程序
1.備案。項目引薦人應在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 15 日內經 項目投資方認定后,向區投資促進中心提交《定海區招商引資引薦 獎申請表》,認定引薦人資格。
2.審核。每年度由區發改局、區經信局、區統計局、區商務局、 區投資促進中心對項目獎勵情況進行初審,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 提出激勵申請,報區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提交區政府常務 會議確定引薦人名單及激勵金額。
3.實施。對確定的引薦人名單、激勵金額等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不少于 5 個工作日。公示期后無異議,由區投資促進中心聯合區財 政局、定海區稅務局對引薦人給予激勵兌現。引薦人為引薦團隊的, 所獲獎勵資金由團隊內部自行分配。
五、約束性措施
(一)各鎮(街道)、產業平臺和區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執行財經
紀律,在開展招商引資考核激勵工作中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審 計機關、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二)獎勵措施不重復獎勵。對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項目引薦 獎勵資金的,由有關部門負責追回,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 任。
六、其他
(一)本辦法如遇國家、省、市、區相關政策有重大調整,與 本政策存在沖突的,按上級政策執行。
(二)本辦法自 2024 年 7 月 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 7 月 6 日止。2024 年 3 月 19 日至本辦法施行之日期間引進的項目符 合條件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原《舟山市定海區全民招商獎勵辦法(修 訂)》(定政辦發〔2023〕23 號)同時廢止。
信息來源:區投資促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