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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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舟山市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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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4-06-05 信息來源:區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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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管理,增強資金分配使用的科學性和規范性,防范運行風險,提高使用效益,充分發揮服務保障和引導撬動作用,根據《舟山市居家養老服務促進條例》、《浙江省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實施辦法》(浙民養〔2021〕164 號)、《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建設基本養老服務體系的實施意見》(舟政辦發〔2023〕31 號)、《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舟山市養老護理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舟政辦發〔2023〕3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補貼是指對具有本市戶籍且符合補貼條件的 60 周歲以上老年人,經過評估,采取政府補貼的形式,為他們接受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或入住養老機構提供支持的一項社會福利。 第三條 資金使用原則。養老服務補貼堅持突出重點、適度普惠,政府購買、社會提供,積極穩妥、有序實施的原則,確保應補盡補。 第二章 補貼對象、標準和提供方式 第四條 補貼對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經濟狀況和相應的政府保障責任分為三類: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60 周歲以上的失能、失智及80 周歲以上老年人(以下稱“基本保障對象”); (二)低收入家庭(低保邊緣家庭)60 周歲以上的失能、失智及 80 周歲以上老年人(以下稱“適當補貼對象”); (三)60 周歲以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獲得縣級以上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80?周歲以上獨居老年人(以下稱“其他補貼對象”)。 第五條 “基本保障對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為三檔,參照我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執行,80 周歲以上生活自理老年人按第三檔(“部分不能自理”)標準執行。家庭不具備照料條件,經縣級民政部門批準納入機構養老的基本保障對象,可參照特困供養人員護理費標準執行。 “適當補貼對象”,按照不低于“基本保障對象”標準的50%補貼標準執行。 “其他補貼對象”,60?周歲以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及 80 周歲以上獨居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享受 2 小時(按照 45 元每小時服務標準,偏遠海島地區根據實際上浮不超過 15%)養老服務補貼標準執行;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貼優撫對象、獲得縣級以上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享受 4 小時(按照 45 元每小時服務標準,偏遠海島地區根據實際上浮不超過 15%)養老服務補貼標準執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和養老服務補貼不重復享受,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可以自愿選擇。補貼對象可按規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幫扶。長期護理保險試點地區,根據試點政策做好補貼和長護險待遇的銜接。 第六條 補貼通過安排養老服務、發放貨幣或電子消費券等方式提供。主要采用安排養老服務的方式,海島地方若難以購買服務的可以采取發放貨幣的方式,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采取電子消費券的方式,具體方式由當地根據實際確定。采用發放貨幣或電子消費券方式的,應當直接支付給補貼對象。經審核批準入住養老機構的,經本人或監護人同意,補貼資金可直接支付給提供服務的養老機構。 第七條 養老服務補貼應當月內使用,不得跨季度使用。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每小時的服務折算價格。 第八條 養老服務補貼項目指導性目錄包括生活照料、健康護理、精神慰藉等,符合養老服務補貼的老年人,可根據自身需求自行選擇。 各地根據實際,可參照養老服務補貼項目指導性目錄,適當調整相關內容。 第三章 申請和審核 (一)申請。養老服務補貼采取依申請制,由老年人或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對象),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填寫《舟山市養老服務補貼申請審批表》(附件1),并提供身份證、戶口簿、低保證、撫恤優待證、見義勇為榮譽證書、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上報的材料后,應在 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基本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組織評估工作組(由 1?名持有醫護人員資質在內的 2?人以上組成)對申請人能力進行評估(附件?2),確定享受養老服務補貼檔次并出具審核意見。對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對象,在其所在社區(村) 進行公示,公示期為 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報縣(區)民政部門或管委會社發局審核批準。 (三)審批。各縣(區)民政部門和管委會社發局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有關材料后 10 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上門復核,有關組織、個人或家庭應當配合接受。補貼從批準當月起享受。采取安排養老服務方式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選擇養老服務承接主體為補貼對象提供等額服務。 (四)復核。資格復核采取補貼對象主動申報和民政部門定 期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各級公安、衛健、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動態管理相關補貼享受對象,應補盡補,應退盡退。補貼對象的經濟狀況依據省大救助信息系統數據及時調整,自理能力復核每年一次,情況發生變化的次月起進行調整或停止享受。 第十條 實行養老服務補貼與殘疾人護理補貼的對象信息對接互通。建立長期護理保險評估與老年人生活能力評估結果的互認機制。 第四章 資金保障及監督管理第十一條 養老服務補貼所需資金由對象戶籍所在地縣 (區)、管委會負責,各地應將補貼及老年人能力評估等必要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戶籍所在地與居住所在地分離的老年人,在戶籍地進行申 請,由戶籍所在縣(區)、管委會負責管理,補助所需資金由戶籍所在地區財政承擔。 第十二條 市民政局負責全市養老服務補貼政策制訂和監管工作。各縣(區)民政部門和管委會社發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補貼的組織實施與監管等工作。 各縣(區)民政、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管理監督, 提高資金使用績效。補貼申請、能力評估、補貼發放等,應當通過“浙里養”平臺等管理系統實行全過程管理。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定期對各地實施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第十三條 各地要按照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根據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科學確定養老服務補貼的承接服務主體, 并簽訂購買養老服務協議,明確服務內容、方式和標準等。 第十四條 承接主體應按養老服務協議要求,組織實施并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服務對象及社會監督。 各級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養老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也可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質量評估。建立承接服務主體的服務評價和信用記錄,對弄虛作假或服務質量低劣的承接主體,取消其承接服務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加強養老服務補貼對象各類信息的保護,各級管理部門和服務機構應對補貼對象的個人具體信息嚴格保密,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泄露,違者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 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員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養老服務補貼的,由縣(區)民政部門、管委會社發局追回其冒領的養老服務補貼資金,并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情節嚴 重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從事養老服務補貼管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補貼范圍和標準的; (二)貪污、挪用、截留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的; (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故意刁難老年人,影響養老服務補貼工作正常開展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 各縣(區)民政部門、管委會社發局可根據實際, 結合當地財力狀況等情況適度擴大補貼對象和提高補貼標準并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舟山市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實施細則》(舟民福〔2012〕5?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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