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索 引 號: | 113309025862954312/2024-76926 | ||
文 號: | 定政發〔2024〕11號 | 主題分類: | 政務公開 |
文件登記號: | LDHD00-2024-0004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體裁分類: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區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4-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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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推動農漁業現代化先行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 | ||
發布日期:2024-09-10 信息來源:區府辦 |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各單位: 現將《推動農漁業現代化先行若干支持政策》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 2024年9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推動農漁業現代化先行若干支持政策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各級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現代化發展的部署和要求,推進農漁業科技化、機械化、數字化、綠色化、融合化,構建現代農漁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推動我區農業農村現代化邁上新臺階,現制定如下政策。 一、提升糧油穩產保供水平 1.鼓勵糧油規模種植。對種植面積50畝以上的早稻、單季晚稻、連作晚稻、旱糧(不含大小麥)規模種植戶,按實際種植面積分別給予每畝200元、100元、200元、50元補助。對種植面積5畝以上的油菜、綠肥作物的種植主體,按實際種植面積分別給予每畝180元、50元的補助,同一主體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5萬元。 2.支持糧油高產擴面。開展糧油綠色高產高效創建和單產提升行動,對通過測產驗收的糧油綠色高產高效百畝示范方給予2萬元的獎勵,每年糧油百畝示范方最多不超過5個。對種植200畝以上的水稻規模種植戶,比上一年每增加種植50畝水稻(上年種植作物為非水稻)給予5000元獎勵,以此類推,最高不超過5萬元。 3.推行社會化服務。對在定海區種植水稻50畝以上且機插面積達50畝以上的水稻種植戶,按實際機插面積給予每畝50元的補助。對開展主要糧油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且與農戶簽訂作業協議,并通過認定的植保服務組織,按實際統防統治作業面積給予5元/畝的補助,同類作物同一區塊不重復補助。 二、提升農漁業設施化水平 4.提高農業機械化率。鼓勵發展適用海島丘陵地區的農機裝備,對未列入國家、省、市補貼目錄,但對農業“機器換人”有明顯推進作用的農業機械給予購置價30%的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業機械參加保險的,給予保費50%的補助。對列入中央農機購置補貼的新建設施大棚種植蔬菜項目,按市級補助金額給予1:1配套,同一主體單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60萬元,三年內分批補助。 5.加快設施農業建設。加快推動蔬菜基地擴面提質,支持市級設施蔬菜基地建設。對創建成功的市級設施蔬菜項目,給予實際總投資10%的獎補,最高不超過40萬元,兩年內分批兌現。支持省、市級農事服務中心項目建設,對通過驗收的省、市級項目,且區域公共服務效果較好的,給予不超過實際總投資額5%的獎補,單個補助分別不超過20萬元和10萬元。 6.實施設施農業貸款貼息。鼓勵開展現代設施農業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固定資產設備投資等,對符合條件的建設主體獲得的貸款按年度進行相應貼息,貼息年限最長不超過5年。單個建設主體當年獲得的貸款貼息比例不得高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70%且不得超過2%,對項目總投資不足500 萬元(不含)的,單個年度獲得的各級貼息資金總額不超過10萬元。對保障糧食和油料、蔬菜等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的貸款予以優先支持。 7.發展新型生態養殖業。探索新型養殖機械與養殖模式的深度融合,鼓勵開展機械化、數字化和循環水養殖等設備示范應用。結合各級漁業統籌資金,支持開展標準化養殖塘、養殖大棚、陸基養殖池等設施更新改造;支持養殖尾水治理設施設備改造提升和生態化處理、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創建;鼓勵開展漁業新品種新模式新技術研究、示范和推廣應用,支持漁業信息化,實施數字化智慧漁業工程,應用先進適用漁業機械和設備等。 三、提升農漁業科技化水平 8.強化農漁業數字賦能。根據全省數字鄉村引領區和智慧農業“百千”工程建設等部署要求,推廣“農業產業大腦+未來農場”發展模式,開展數字農業工廠和未來農場建設,對創建成功的國家級低碳生態農場(含省級未來農場)、省級低碳生態農場(含省級數字農業工廠)和市級未來農場,在市級補助基礎上,分別給予8萬元、5萬元和2萬元的獎勵,區級資金不重復補助。 9.加強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加強動植物遺傳資源保護,對完成省級保種任務目標的保種場,給予每場5萬元的補助。支持現代種質種業發展,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原(良、保)種場的,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5萬元、2萬元的獎勵。 四、提升農漁業綠色生態水平 10.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全面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對自主建立農漁產品質量檢測室,配有專職檢測人員、開展日常檢測的生產經營主體,給予不高于1萬元的補助。結合全區農漁產品質量安全產地源頭管控評選,對獲得優秀和良好的主體分別給予0.5萬元和0.3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綠色食品的產品,給予主體2萬元/個的獎勵,對完成綠色食品續展的產品,給予主體1萬元/個的獎勵。 11.推進肥藥減量使用。支持商品有機肥、主要作物配方肥推廣應用。對施用商品有機肥,并列入省補推廣任務的,給予120元/噸的補助。對應用配方肥的規模經營主體、散戶和實際銷售配方肥的農資經營主體,按各級補助資金370元/噸和30元/噸進行補助。加快推進水產養殖用獸藥減量行動,對于列入區級以上水產養殖用藥減量行動試點的,給予1.5萬元的獎勵。 12.實施農漁業標準化生產。持續優化農漁業產業發展,扎實推進標準化生產。對規模以上農業種植、畜牧養殖和水產養殖主體,按評定的浙江省農產品標準化生產績效評價結果,A級的給予2萬元獎勵,B級的給予1.5萬元獎勵,C級的給予0.8萬元獎勵。 13.加強秸稈綜合利用。開展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獎補,推進農作物秸稈“五化”利用,提高秸稈離田利用率。根據農作物秸稈離田利用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評價考核,對完成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任務的鎮(街道),給予最高不超過300元/噸的補助,補助資金用于秸稈收集、儲運、處理、利用等環節。 五、提升產業融合水平 14.推進農漁產業鏈發展。支持農漁業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開展新品種新模式試種試養示范推廣,提升產業競爭力;探索延伸農漁業產業鏈,支持種養殖、加工、營銷、配送等一二三產業相互融合、協調發展;支持發展農產品加工流通體系,鼓勵本地養殖水產品加工、冷藏等設施設備更新建造等,推進農產品現代冷鏈物流體系建設;鼓勵發展鄉村新產業新業態,支持休閑農業和農文旅融合發展的鄉村產業。 15.拓展農產品銷售渠道。鼓勵發展農產品新型營銷業態,不斷提升電商化水平。對通過開設專賣門店、電商平臺等進行銷售的企業或農業主體,根據對我區農業的貢獻度,年銷售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含200萬元),給予銷售額1%的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鼓勵主體入駐公共平臺進行產品展示展銷,擴大產品影響力,拓寬銷售渠道。對通過簽訂收購合同并履約的企業或主體,根據訂單帶動農戶生產的程度,經濟作物類訂單每200畝,其中蔬菜瓜果類訂單收購量每100噸,分別給予1萬元的獎勵,最高不超過3萬元。 16.培育優質特色農漁產品品牌。支持優質農漁產品品牌創建,對獲得“品字標浙江農產品”品牌認定的,給予2萬元獎勵。培育本地優質畜牧業特色品牌,對創建“國字號”、“浙字號”品牌的畜牧業主體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的補助。對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SC認證)的農漁業主體,給予一次性2萬元的獎勵。獲國家級農漁產品地理標志認證的,給予2萬元/個的獎勵。對獲得國家、省、市、區級農漁產品最高獎項的,分別給予1萬元、0.5萬元、0.2萬元、0.1萬元的獎勵,同一產品獲獎的,當年度只享受一次獎勵。對農漁業主體參加列入省級農漁業主管部門指定的省內、省外展會的,分別給予0.5萬元和1萬元的補助。支持培育本地土特產品牌,通過包裝設計、文化賦能等提高產品附加值。 17.培育壯大農業經營主體。鼓勵示范性經營性主體創建,對經認定達到省、市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性建設要求的,在市級獎勵的基礎上另給予1.5萬元、0.5萬元補助;對認定達到區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性建設要求的給予1萬元獎勵。對區及區以上示范性家庭農場的獎勵,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標準執行。 18.引育建強鄉村人才隊伍。實施現代“新農人”培育行動,鼓勵農漁業主體引聘專家人才,對在農漁業新品種引育、技術難題攻堅、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取得良好經濟效益或重大突破的,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大力支持“新農人”發展農業特色優勢產業、從事農特產品牌營銷、參與鄉村新興業態等,對示范效應明顯、引領作用強經推薦評選后給予不超過1萬元的資金獎勵。 六、提升土地規模經營水平 19.加大拋荒地整治力度。對流轉拋荒地5畝及以上,且簽訂規范土地流轉合同期限五年及以上,并用于糧食、油料和蔬菜生產的,經認定,分別給予轄區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流入方經營主體各200元/畝的資金補助。 20.推動土地集中連片規模經營。對新增統一連片土地流轉面積30畝及以上、簽訂規范土地流轉合同期限十年及以上(不含原已流轉土地到期后再續簽的),且流轉給單個農業經營主體并用于農業生產,未出現拋荒情況的,給予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定的資金補助。通過村委托流轉的,村集體與流出方農戶、村集體與流入方經營主體分別簽訂合同,給予村集體200元/畝的獎勵。通過村引導并備案的,流出方農戶與流入方經營主體直接簽訂合同的,給予村集體100元/畝的獎勵;對村集體土地與流入方經營主體直接流轉簽訂合同的,給予村集體200元/畝的獎勵。 七、其他 21.農漁產品質量安全產地源頭管控評選標準另行制定。從事水產加工業已享受工業扶持政策的,不再重復享受本通知有關扶持政策。已享受其余項目補助政策的,不再重復享受本通知有關扶持政策。除特殊說明的情況外,可同時享受上級資金的補助。 22.本政策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實施時限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之后至本政策施行前已實行本政策鼓勵事項的可參照本政策進行補助、獎勵。原《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農漁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定政發〔2021〕17號)同時廢止,原定海區政府常務會議紀要〔2021〕5號不再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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