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索 引 號: | 11330902730334539L/2024-79149 | ||
文 號: | 雙黨〔2024〕39號 | 主題分類: | 政務公開 |
文件登記號: | 有 效 性: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體裁分類: | 通知 |
發布機構: | 雙橋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4-07-03 |
政策視頻解讀: | 查看政策視頻解讀 |
關于印發《雙橋街道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 ||
發布日期:2025-01-06 信息來源:黨建工作辦公室(人大辦公室) | ||
各辦(中心)、各村、相關企事業單位: 為做好雙橋街道統計規范化建設工作,切實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現印發《雙橋街道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實施辦法》,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舟山市定海區雙橋街道工作委員會 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雙橋街道辦事處 2024 年 6 月 18 日 雙橋街道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關于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辦法》《規定》《監督意見》)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推進依法統計依法治統,保障統計數據質量,結合雙橋街道辦事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面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應當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承擔工作職責誰負責工作質量的原則,建立健全全過程質量管理和全員責任體系。 第三條街道領導班子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承擔全面領導責任,主要負責人承擔第一責任。 (一)統籌謀劃部署。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市、縣委縣政府和上級統計機構關于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部署,結合本街道工作實際,研究制定統計法治建設工作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始終把依法統計依法治統貫穿統計工作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始終把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作為政治任務落到實處。 (二)強化領導推動。把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列為班子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領導班子會議,聽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討論確定統計法治建設、數據質量管控等重大事項,督導本街道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的落實。確保本街道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確保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統計調查。 (三)嚴懲違紀違法行為。嚴肅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實行 “零容忍”。嚴格落實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全面配合統計執法檢查 “雙隨機”抽查,支持執法人員依法查處統計違紀違法案件,嚴肅追究統計人員統計造假、弄虛作假黨紀政紀責任。 (四)加強宣傳教育。切實加強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組織好本街道領導干部、統計人員、調查對象和社會公眾的統計法治宣傳教育,增強領導干部統計法律意識,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 四 條 分 管 統 計 工 作 班 子 成 員 對 防 范 和 懲 治 統計 造 假、弄虛作假工作承擔主體責任。 (一)主持制定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計劃和措施,及時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傳達學習上級關于統計法治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安排部署依法統計依法治統年度工作和重點任務。 (二)主持研究健全統計法治建設制度,推動建立責任體系,明確領導責任、具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努力形成從上到下、自始至終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機制。 (三)定期聽取依法統計依法治統工作匯報,協調解決統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做好對上級機構和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保障重點工作任務順利完成。 (四)領導、組織核查統計違紀違法案件;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案件及時聽取匯報、研究討論、進行督辦、做好協調,堅決保持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零容忍”。積極支持配合上級統計部門直接查處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案件。 第五條 統計人員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承擔直接責任。 (一)自覺學習遵守統計法律法規規章,貫徹執行統計法法治建設的各項部署,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具體任務和措施,切實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開展對統計調查對象的法治宣傳。 (二)有重點地開展統計檢查,特別是對數據出現異常、上報拖拉的企業,以及新上規模的企業,要重點進行檢查和業務輔導,及時將統計調查和質量核查中發現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線索梳理匯總報告并上報上級統計主管部門開展執法。 (三)嚴格依照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調查制度開展統計調查,組織對數據質量進行核查,始終將防范和懲治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貫穿于統計調查工作全過程。及時將統計調查和質量核查中發現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線索梳理匯總報告班子并上報上級統計主管部門開展執法。 第六條 領導班子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不力,要通過召開民主生活會、個別提醒談話的方式,進行提醒、告誡、批評和糾正。 (一)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上級統計機構關于依法統計的各項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貫徹落實。 (二)未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統計機構工作人員依法行政依法履職責任范圍。 (三)不支持統計執法檢查和違紀違法案件處理工作。 (四)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授意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人員在統計上弄虛作假。 (五)其他未能嚴格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的情形。 第七條 分管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不力,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告誡、責令整改;情節較重的,責令其作出檢查、誡勉談話;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作出嚴肅處理。 (一)關于依法統計的各項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貫徹落實的。 (二)未配合統計局開展統計數據審核、查詢、評估,對發現的重大數據質量問題隱瞞不報的。 (三)明知統計數據不實而不配合進行調查核實的。 (四)對發現的統計違法線索未按規定進行移送的。 (五)未配合開展“雙隨機”抽查,對發現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六)其他未能嚴格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的情形。 第八條 統計人員未能嚴格履行本辦法規定第六條所列責任,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情節較重的, 責令其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依紀依法作出嚴肅處理。 第九條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執行情況應當列為年度述職述廉和民主評議黨員的重要內容,作為工作人員的工作評價、年度考核和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本辦法由雙橋街道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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