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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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區農業農村局關于區十八屆人大四次會議第46號建議 協辦意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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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安分局: 俞穎瑩代表提出的《關于加強“人戶分離”狀態下社區(村)管理和服務的建議》收悉。根據辦理工作責任分解要求,明確由我局協助辦理此議案。經研究,現將協辦意見函復如下: 根據2025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規定,戶籍在或者曾經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依法參與分配集體收益的權利,享有集體土地被征收征用時參與分配土地補償費等的權利,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服務和福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就學、服役、務工、經商、離婚、喪偶、服刑等原因而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結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扎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關于“依法維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探索建立自愿有償退出的辦法”的要求。 下一步,我局會結合村級組織換屆,指導村社做好組織法的應用及進城落戶農民的權益保障工作。 以上意見,供你們在正式答復代表時參考。 舟山市定海區農業農村局 (聯系人:朱佳嫻,聯系電話:18768068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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