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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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生態環境局定海分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檢查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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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5-07-02 信息來源:市生態環境局定海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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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意見》《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方案》,進一步規范全市生態環境部門涉企行政檢查行為,持續提升行政檢查效能,不斷優化硬傷環境,根據《舟山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2025年度舟山市生態環境涉企行政檢查計劃〉的通知》(舟環函﹝2025﹞7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區生態環境工作實際,制定本行政檢查計劃。 一、工作目標 牢牢把握新形勢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務,緊緊圍繞區委區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定海分局黨組的中心任務,深入貫徹落實規范涉企行政檢查部署要求,堅持“管住風險、無事不擾”,依靠AI科技賦能,縱深推進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統籌做好全區生態環境系統行政檢查工作,推動生態環境監管理念、機制、流程、制度、能力系統重塑,實現行政檢查計劃執行率100%,入企行政檢查次數明顯下降,檢查問題發現率顯著提升,不斷提升行政檢查效能。 二、主要任務 (一)執法檢查 1.專項檢查。落實國家有關部委、省生態環境廳、市生態環境局等專項行動工作部署,持續開展移動源污染防治專項整治、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打擊、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問題專項整治等專項行動,聯合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部門開展專項檢查,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責任科室:執法隊) 2.固定污染源執法檢查。根據《關于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的通知》要求,3月至12月,對納入浙江省行政執法監管平臺的固定污染源開展日常執法檢查。每季度至少對本轄區25%的重點監管對象、1:2.5(在編在崗的持證環境執法人員數量:被抽查單位數量)比例的一般監管對象進行抽查。依托排污許可制,重點檢查許可內容相符性、排放口設置、污染物排放濃度、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無組織排放等內容,并檢查執行報告、臺賬記錄、信息公開、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等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嚴厲打擊無證排污、排污許可降級管理、未依證排污等行為。(責任科室:執法隊) 3.建設項目事中事后執法檢查。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辦法》《浙江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檢查指南(試行)》要求,3月至12月,對納入監管范圍的建設項目開展事中事后檢查,按照縣級全覆蓋(上一年度提交自驗信息的項目)的抽查比例定期開展抽查,重點檢查“高能耗、高排放”建設項目,嚴厲打擊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等行為。(責任科室:執法隊) (二)監督檢查 1.開展大氣環境與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監督檢查 (1)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檢查。根據《浙江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要求,3月至12月,對各類產業園區(包括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等)、涉氣產業集群集中地和大氣環境質量未達目標區域內企業,按30%的抽查比例開展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檢查,重點核查脫硫、脫硝、除塵設施和VOCs等大氣治理設施、監測監控設施的運行情況和治理效果。(責任科室:管理科) (2)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檢查。根據《浙江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要求,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啟動預警城市組織對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內企業,按不低于10%的抽查比例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檢查,重點核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落實情況。(責任科室:管理科) (3)新生產機動車及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達標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關于開展減少污染天氣攻堅行動的通知》要求,7月至11月,對機動車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全覆蓋組織開展新生產機動車及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達標檢查,重點核查全省新生產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達標、信息公開、生產一致性完成情況。(責任科室:管理科) (4)油品儲運銷領域油氣回收設施檢查。根據《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氣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貨車污染防治攻堅戰行動方案》《關于推進原油成品油碼頭和油船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5月至10月,對涉加油站、儲油庫和油罐車企業,按比例開展油品儲運銷領域油氣回收設施檢查,重點核查油氣回收設施及監測監控設施的運行情況、治理效果和環保管理制度落實情況。(責任科室:管理科) (5)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檢查。根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浙江省加強地方蒙特利爾議定書履約能力建設項目(三期)實施方案》要求,3月至12月,由省級統籌組織對HCFCs生產、銷售和使用企業,CTC副產和使用企業,HFC-23副產企業,按比例開展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檢查,重點核查企業履約和行業禁令執行情況。(責任科室:管理科) (6)企業碳報告檢查。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要求,5月至9月,對納入碳交易開展企業碳報告核查和復查,全覆蓋開展企業2024年度碳排放報告和2024年度數據質量控制計劃核查,按不低于70%的抽查比例開展2024年度碳排放核查報告的復查。(責任科室:管理科) 2.開展水環境領域監督檢查 (7)長江經濟帶工業園區水污染整治及省級星級工業園區“污水零直排區”檢查。根據《長江經濟帶工業園區水污染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浙江省深化“五水共治”碧水行動計劃(2021-2025年)》《浙江省長江經濟帶工業園區水污染整治專項行動暨深化工業園區“污水零直排區”建設工作方案》要求,9月至12月,對省級及以上工業園區(包括化工園區)和省級星級工業園區“污水零直排區”培育園區內涉水企業以及污水集中收集處理設施,按星級工業園區“污水零直排區”培育園區全覆蓋、省級及以上工業園區(包括化工園區)30%的抽查比例,每個園區3-5家企業開展現場檢查,重點核查工業園區內雨污管網建設和老舊管網更新改造、工業污水處理設施配套建設和污水收集處理效能提升、初期雨水收集處理等情況。(責任科室:管理科) (8)入河排污口檢查。根據《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江省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要求,3月至12月,由省級統籌組織對涉企入河排污口開展省級核查,按1.5%的抽查比例進行現場核查,重點核查入河排污口整改措施落實、違法違規排污、排污管道巡查維護等情況。(責任科室:管理科) (9)入海排污口檢查。根據《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要求,4月至11月,對工業和城鎮污水處理廠、規模化海水養殖和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等,對在用入海排污口按不低于20%的抽查比例,對棄用和注銷入海排污口全覆蓋開展現場核查,重點核查入海排污口設置、備案及注銷、排放方式等情況。(責任科室:管理科) 3.開展固體廢物領域監督檢查 (10)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檢查。根據《“十四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方案》要求,3月至12月,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產廢單位,按經營單位全覆蓋,產廢單位1.5%的抽查比例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檢查,重點核查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相關法律制度、標準規范落實情況。(責任科室:管理科) (11)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檢查。根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要求,3月至12月,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企業,全覆蓋開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審核及污染防治檢查,重點核查規范拆解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責任科室:管理科) (12)尾礦庫檢查。根據《尾礦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要求,3月至12月,對尾礦庫全覆蓋開展環境風險及污染防治檢查,重點核查環境風險防控情況、污染防治措施、監測情況。(責任科室:管理科) (13)新污染物治理領域檢查。根據《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關于做好新污染物領域執法工作的通知》要求,3月至12月,對涉新化學物質登記、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和公約履約物質生產、加工、使用或排放的企事業單位,其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單內的企業全覆蓋,其它涉新污染物企業按雙隨機抽查比例開展新污染物治理領域檢查,重點核查新化學物質環境登記、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管控措施落實、公約履約要求落實等情況。(責任科室:管理科) 4.開展土壤及地下水領域監督檢查 (1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要求,3月至12月,對納入2025年排查范圍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按10%的抽查比例組織開展檢查,重點核查有毒有害物質地下儲罐信息報送、隱患排查整改、自行監測方案落實及系統填報等情況。(責任科室:管理科) (15)化工園區地下水污染整治檢查。根據《地下水管理條例》《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要求,5月至12月,對納入《化工園區地下水污染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化工園區,按50%的抽查比例開展地下水污染整治檢查,重點核查園區內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公共區域和企業污染源排查與斷源、重點監管單位法定義務落實、園區地下水監測體系建設和監測評估等情況。(責任科室:管理科) 5.開展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監督檢查 (16)環評領域涉企第三方服務機構檢查。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深化環評領域涉企第三方服務機構專項治理工作方案》要求,3月至10月,對注冊地在定海區內的環評編制企業,全覆蓋開展環評領域涉企第三方服務機構檢查,重點核查環評機構質量管理、人員業務開展等情況。(責任科室:行政許可服務科) (17)監測領域第三方監測(檢測)服務機構檢查。根據《檢驗檢測領域綜合治理行動方案》要求,9月至11月,對生態環境監測(檢測)服務機構、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社會化運行機構,按不低于5%的抽查比例開展監測領域第三方監測(檢測)服務機構檢查,重點核查資質認定有效期和監測能力范圍、監測(檢測)活動實施的規范性、是否存在出具不實或虛假報告、自動監測設備運維等情況。(責任科室:管理科) 6.開展自然生態保護領域監督檢查 (18)省級生物多樣性體驗地核實。根據《浙江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與行動計劃(2023-2035年)》要求,分別于3月至5月、9月至12月,由省級統籌組織對經過材料審查,達到現場踏勘要求的省級生物多樣性體驗地申報單位,全覆蓋開展生物多樣性體驗地現場核實,重點核實生物多樣性體驗地室內室外場館設施、課程設置、配套設施等建設情況。(責任科室:生態科) (19)自然保護地評估。根據《浙江省生態保護監管行動計劃(2024—2028年)》要求,3月至12月,由省級統籌組織對本年度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成效評估的自然保護地,全覆蓋開展自然保護地現場評估,重點核查主要保護對象保護成效、典型生態系統、水環境、問題點位整改、建設管理等情況。(責任科室:生態科) 7.開展監測領域監督檢查 (20)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質量情況檢查。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要求,3月至12月,對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按5%的抽查比例開展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質量檢查,重點核查自行監測環境管理制度落實情況。(責任科室:管理科) 8.開展核與輻射領域監督檢查 (21)核與輻射領域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求,3月至12月,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單位、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放射性物品運輸托運人、金屬熔煉企業按10%的抽查比例開展核與輻射領域檢查,重點核查放射性污染防治、廢舊放射源或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情況、工作人員技術培訓和考核情況、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等情況。(責任科室:管理科) 9.開展環境風險隱患排查監督檢查 (22)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隱患檢查。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系統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24-2026年)》要求,3月至12月,由省級統籌組織對重點企業,按5%的抽查比例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隱患排查,重點核查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及治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應急裝備及物資儲備、應急培訓、信息公開等涉及環境應急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責任科室:執法隊) (23)化工園區突發水污染事件多級防控體系檢查。根據《浙江省化工園區突發水污染事件多級防控體系建設提升工作方案(2023—2025年)》要求,3月至12月,由省級統籌組織按75%的抽查比例開展化工園區突發水污染事件多級防控體系建設提升工作檢查,重點核查“一園一策一圖”中應急預案、應急池、應急閥門、應急物資、應急隊伍等相關內容落實情況。(責任科室:執法隊) 10.開展重點行業整治監督檢查 (24)重點行業整治檢查。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全省重點行業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要求,3月至12月,由省級統籌組織對各類產業園區(包括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工業集中區)、產業集群集中地及納入行業整治的企業開展現場核查。其中,玻璃制造、電鍍、化工企業按30%的比例抽查;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榨菜腌制、修造船、廢塑料加工、廢橡膠利用、復合布加工、建材石料加工、木質家具、燒結磚、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按5%的比例抽查。重點核查企業在工藝設備、污染防治、節能降耗、環境管理、環境風險等方面的改造提升情況。(責任科室:執法隊、管理科)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生態環境局定海分局成立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工作組,由局長擔任組長、執法隊隊長擔任副組長,各業務科室和執法隊業務科室負責人為成員。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檢查工作機制,全面推進生態環境部門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工作。 (二)壓實工作責任。要明確責任分工,監督檢查由業務科室牽頭組織實施、執法隊配合,檢查中發現環境違法問題,按照移交程序通過“執法在線”平臺交由執法隊依法處置;執法檢查由執法隊牽頭組織實施、業務科室配合,發現管理問題,及時反饋業務科室,共同推動完善監管制度。 (三)統籌融合聯動。綜合統籌各職能條線監管需求和實際人員力量情況,第二季度主要開展危廢和土壤監管領域、生態監管領域以及工業園區低效治理設施、應急防控監管等方面的行政檢查;第三季度主要開展大氣領域、核與輻射領域及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等方面行政檢查;第四季度主要開展移動源生產領域、化工園區及行業整治、環境風險隱患排查等方面行政檢查;涉及固定源排污許可領域及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管方面的檢查全年度均實施。從科室內部、科室之間以及部門間三個層次做好行政檢查統籌工作,從源頭上避免多頭重復低效檢查。根據年度全市涉企行政檢查計劃,結合實際科學合理制定我區年度涉企檢查計劃,相近時段內相同企業要“綜合查一次”,避免重復多頭檢查,上一月25日前要細化形成月度檢查清單。 (四)深化科技賦能。深度融合污染源監控、環境質量監測、衛星遙感、用電用能等信息,加強大數據、人工智能、物聯網等技術在行政檢查中的運用,不斷完善線索篩選、問題識別、智能預警機制,積極拓展非現場監管應用場景,通過數字化手段大幅減少無目的、低效能的現場檢查。根據全市行政檢查計劃于4月底前在“互聯網+監管”平臺逐項更新監管對象庫和對象標簽,并做好動態調整,切實完善基礎數據。要深入推進環境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模式,動態更新正面清單,通過大數據碰撞和AI智能分析,實現對守信企業“無事不擾”,對違法企業強化監管。 (五)規范檢查行為。檢查計劃內的檢查原則上均應通過“雙隨機、一公開”形式開展,要以生態環境行政檢查事項為依據,在年度任務統籌基礎上,對計劃中明確的檢查事項、檢查對象、檢查方式、檢查項目等內容,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行政檢查指引,規范開展行政檢查。所有行政檢查應在省“大綜合一體化”執法監管數字應用上制定實施,并規范申領使用“行政行為碼”。檢查前主動向檢查對象出示“行政行為碼”和行政檢查證件,因特殊原因無法事前賦碼的,在檢查任務完成后一個工作日內補辦批準手續并賦碼。 (六)加強監督檢查。要切實加強對涉企檢查工作的監督力度,法制部門要根據職責強化對涉企行政檢查計劃和具體行為的監督,以適當形式開展評議晾曬,建立行政執法企業觀察點,加強與企業之間的聯系互動,了解涉企行政檢查開展情況,嚴守同一行政主體對同一企業實施現場檢查年度頻次不超過兩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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