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 索 引 號: | 11330902MB160237X3/2025-1010453390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土地 | |
| 文件登記號: | 有 效 性: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體裁分類: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區委區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5-12-29 |
| 政策原文: | 查看政策原文 | ||
| (政策解讀)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區農漁村宅基地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 ||
| 發布日期:2025-12-29 信息來源:政策解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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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農漁村宅基地管理,保障農漁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加快和美鄉村建設,深入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關于印發舟山市漁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二、主要內容 本細則主要根據《關于印發舟山市漁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重點在宅基地資格權人認定、宅基地分戶做了細化規定,并制定了定海區農漁村農房審批建設管理流程示意圖。 (一)村民宅基地資格權認定及程序 新增并明確了宅基地資格權認定的標準和具體情形。 1、村民宅基地資格權主要依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等法律法規中關于“成員”相關規定予以確認。 2、戶口從本村直接遷出,可保留宅基地資格權的具體情形,如義務兵服役期間或未達到轉業條件的軍士服役期間;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大中專在校學生;被判處徒刑的服刑人員等。 3、不具有(不保留)宅基地資格權的具體情形,如在編公務員、事業編、提干的軍人、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國有企業正式員工及上述離、退休人員;任何一方享受過實物分房的夫妻雙方等。 (二)農漁戶申請宅基地分戶 明確了分戶的定義,新增了分戶的原則規定。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2、獨生子女不得分戶;兩名及以上子女的,子女未婚的不得分戶;已婚的可申請分戶,但需綁定一子女;三代及以上同堂的,第三代已婚可申請分戶。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不可分戶;離婚滿三年且未共 同生活的,或離婚后一方又另行結婚的等可以分戶。 (三)宅基地用地供給、使用標準和人口計算 主要明確了每戶宅基地面積標準。 1、2人(含)以下為小戶,使用耕地(含部分其他土地) 的,不得超過 80 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過100平方米; 2、3至4人為中戶,使用耕地(含部分其他土地)的,不得超過10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3、5 人(含)以上為大戶,使用耕地(含部分其他土地) 的,不得超過 125 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過140平方米; 4、原址翻建(重建)可“高套一檔”,不得超過140平方米。 (四)宅基地流轉、收回和利用 明確規定了村民依法取得的農漁村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所有權在同一村級經濟組織內部進行轉讓、贈與應當符合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宅基地繼承和收回的具體情形。 (五)宅基地管理職責分工 明確規定了農業農村部門、自然資源部門、住建部門、綜合執法部門、鎮(街道)、村級組織的具體職責和分工。 三、關鍵詞解釋 (一)農漁村宅基地,是指農漁村村民合法使用或者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 (二)農漁村村民,是指具有或者保留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 (三)農漁戶,是指由村民所組成的農漁村家庭戶,即以配偶雙方及其直系親屬以及直系親屬的配偶為基本構成,按照風俗習慣、歷史傳統,結合家庭成員關系、人員組成結構等因素綜合確定。 (四)農漁村村民申請建房,是指村民以戶為單位,依法依規申請原址翻建(重建)、擴建、新建住宅的活動。 (五)原址翻建(重建),是指原則上在原土地使用權登記確權面積范圍內對原有住宅進行拆除重新建房。房屋四至在滿足規劃控制、公共需要等情況下可在原土地使用權登記確權面積范圍內進行調整。原址翻建在滿足相關規定的條件下可增加原有房屋高度,原址重建不得改變原有房屋高度。因規劃控制、公共需要等特殊原因確需對原宅基地進行整體移位的,移位部分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原土地使用權登記確權面積。 (六)擴建,是指在原土地使用權登記確權面積基礎上擴大宅基地面積建房。 (七)新建,是指農漁戶因無農漁村住宅,或自愿、無償放棄原有農漁村住宅等情況申請宅基地建房。 (八)農漁村村民宅基地資格權是指村民依法享有申請、取得、使用宅基地的權利。 四、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舟山市定海區農業農村局 解讀人:周佳琦 聯系電話:0580-2060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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