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浙江舟山市本級食用農產品抽檢中,舟山市定海區余舒水果店經營的江山獼猴桃A中氯吡脲的實測值為0.19,標準指標為≤0.05,檢驗結果判定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本局認為,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銷售氯吡脲超標的江山獼猴桃A的行為屬于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經詢問當事人,并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執法辦案系統,未發現當事人兩年內發生過同類違法行為,本局認定當事人系初次違法。調查期間,當事人能夠提供進購該批次涉案江山獼猴桃A的進貨票據、供貨方營業執照、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及證明,能夠對進購的江山獼猴桃A進行溯源,充分證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截至目前未發現因涉案食品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且當事人也已完成整改。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國市監稽發〔2025〕10號)要求,本案已符合上述條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理:不予行政處罰,進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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