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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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監督檢查信息(2025年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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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5-11-27 信息來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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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抽檢監測(中央轉移) 2025年總局抽檢計劃,當事人舟山市金針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泡椒小黃魚(規格型號:250g/袋,生產日期:2025年6月1日)由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樣,經檢驗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含量為0.164g/kg,標準指標為不得檢出,被判定為不合格,檢驗檢測機構為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后被駁回。本局認為,當事人在不得使用苯甲酸及其鈉鹽的食品中檢測出了苯甲酸及其鈉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屬于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詢問,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罰款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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