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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逐步實現常務委員會議事制度化、規范化,提高議事水平和議事效率,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監督法的規定,參照上級人大常委會的議事規則,結合我區的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舟山市定海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是舟山市定海區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在本區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區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和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城市規劃和建設、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等重大事項;
(五)審議本年度上一階段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審議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實施情況中期評估報告;
(六)審議上一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查、批準區本級上一年度財政決算;
(七)根據區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年度財政預算的部分調整;
(八)審議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貫徹執行情況;
(九)討論本區人民群眾普遍反映或關心的需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
(十)監督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十一)聯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及其機關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十二)撤銷區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三)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舟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接受代表辭職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是否許可對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刑事審判;
(十五)按照法律和法定程序,審議、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撤銷職務和接受辭職;
(十六)討論決定常務委員會自身建設的重大事項;
(十七)區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審議、決定的事項;
(十八)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審議、決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要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權力。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舉行。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準時出席會議。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的,必須請假。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提出,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需要臨時調整議程,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一般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七日以前,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將主任會議決定的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并在會議舉行的五日以前將會議材料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
(二)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街道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有關工作委員會委員;
(三)區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的負責人;
(四)主任會議確定應當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可以邀請在本區的有關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鄉鎮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列席會議。
可以邀請區委、區政協領導和區委、區政協有關部門,區有關人民團體及其他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必要時還可以邀請新聞單位人員參加。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重大問題,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使全區人民及時了解會議審議的情況,如果有保密要求的內容,出席、列席會議的人員都要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外傳。會前和會中印發的保密材料,在會議結束后交還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內容,通過常務委員會會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六條? 主任會議可以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審議。
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第十七條?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必須用書面形式,應寫明案由、案據和具體方案,并附有關材料。
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議案,一般應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十日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由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的議案,一般應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十日以前提出。
第十八條?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出議案的機關和依法提出議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向常務委員會作說明,然后由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 提出議案的機關的負責人和依法提出議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二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研究,并征得多數委員的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有關工作委員會進一步調查研究,提出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并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定。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和貫徹執行法律、法規情況的報告。
聽取和審議報告的內容,一般按常務委員會全年工作計劃中,對每次例會安排的議題進行。臨時需要增減審議內容的,由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在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之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工作委員會應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先對會議要審議的議題進行調查研究或者組織討論,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應根據常務委員會全年工作計劃中,對每次例會安排的議題,及早做好報告材料的準備。如有臨時變動,在接到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通知后,根據通知的要求抓緊做好匯報材料的準備。一般應在會議舉行的十日以前,將匯報材料送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審議報告時提出的重要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整理,經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審閱后,交有關機關研究辦理,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對報告作出決議、決定,提出審議意見。
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草案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以正式文件下達,分別交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對實施情況要及時進行督促檢查。實施單位應及時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實施情況,年終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落實情況。
第五章?? 詢問、質詢和特定問題調查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應當由其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八條? 常委會可以選擇若干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對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開展專題詢問。
第二十九條? 專題詢問可以以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形式進行,與專題詢問內容有關的單位負責人必須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條? 專題詢問采用一問一答方式。詢問問題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須向主持人示意,提問后可指定回答問題的部門,提問時每人每次一般不超過二分鐘,問后可追問。應詢人應為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回答問題每次一般不超過十分鐘。
第三十一條 專題詢問結束后,由區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匯總整理意見,并以常委會文件轉送相關部門研究處理。區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跟蹤相關部門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二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區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三十三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四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相關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意見,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主任會議認為質詢案應由被質詢機關答復的,被質詢機關必須按照主任會議決定的形式和時間,由被質詢機關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書面答復,答復的內容應當記入會議記錄。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必須由被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并印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的工委、辦。
第三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過半數組成人員對質詢答復不滿意的,經主任會議決定,由被質詢的機關對質詢案重新研究,向常務委員會再作答復。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提出質詢。
(一)關系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需要保密的;
(二)同提案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正在偵查、起訴、審判、尚未結案的有關案件;
(四)主任會議認為不應提出質詢的。
第三十八條? 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答復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對屬于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四十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系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工作,按有關法律規定開展。
第四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的發言,應圍繞審議議題,力求簡煉。
第四十四條? 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列席會議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決定人事任免,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四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逐人表決。根據情況,也可以合并表決。
第四十七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