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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為規范代表辭職程序,保持代表的先進性、廣泛性、代表性,進一步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區人大代表辭職必須遵循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和尊重代表及選民意愿、保障代表權利的原則。
第二條? 區人大代表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辭去或建議辭去代表職務:
(一)本人不愿意繼續擔任代表職務的;
(二)在黨的機關、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中因工作需要擔任人大代表的,由于工作職務的變化;
(三)因違紀、違法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被追究法律責任,不適宜再擔任代表職務的;
(四)任期內連續兩年未經批準不參加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活動,不認真履行代表職務的;
(五)因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執行代表職務的;
(六)因其他情形需要辭去代表職務的。
第三條? 辭去代表職務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代表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
(二)由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建議辭職名單,報區委同意后由區委組織部與代表談話,提出辭職建議。
(三)區人大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代表辭職請求進行審查,并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報告;
(四)區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聽取并審議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報告并做出決定;
(五)區人大代表辭職被接受的,其代表資格終止,由區人大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條? 區人大代表辭職后出缺的名額由原選區或原選舉單位依法進行補選。
第五條? 本辦法由區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辦法自區人大常委會通過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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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區人大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