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31日舟山市定海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舟山市定海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區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按照法律和法定程序辦理。
第二章 任免、接受辭職、撤職范圍
第三條 國家權力機關中的下列人員,由區人大常委會任免:
(一) 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委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缺位時,根據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由區人大常委會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區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二)根據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通過區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任免。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必須在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
(三)根據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員會和街道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信訪辦公室主任;
(四)依法任免區選舉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四條 國家行政機關中的下列人員,由區人大常委會任免:
(一) 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區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從副區長中決定代理人選;
(二) 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區長的提名,決定副區長的個別任免;
(三) 根據區長的提名,決定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的任免。
第五條 國家審判機關中的下列人員,由區人大常委會任免:
(一) 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區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區人民法院副院長中決定代理人選;
(二) 根據區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第六條 國家檢察機關中的下列人員,由區人大常委會任免:
(一) 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從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 根據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名,任免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 第七條 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區人民政府區長和由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副區長、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的辭職請求,由主任會議根據本人提出的辭職報告,提請常委會會議決定。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區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后,須由區人民檢察院報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八條 區人大常委會代理主任、區人民政府代理區長、區人民法院代理院長、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因故不能履行代理職務時,應由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區人大常委會重新決定代理人選。
第九條 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區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撤銷常委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員會和街道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信訪辦公室主任的職務;決定撤銷區人民政府個別副區長和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的職務;決定撤銷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撤換區人民法院院長,由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會議決定。區人民法院根據常委會決定,報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十條 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代表辭職被接受的,其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
第三章 任免程序
?? 第十一條 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應當由提請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同時附送擬任命人員有關材料或擬免職人員的免職理由。擬任命人員有關材料應當反映擬任命人員的基本情況、思想政治素質、業務水平、領導能力、法制觀念、廉潔自律和法律法規規定的任職資格等情況。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提請主體修改補充后再提請。人事任免案一般在區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十個工作日前提交。
第十二條 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對提請任命的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員會和街道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信訪辦公室主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等人員進行任前法律知識考試。任前法律知識考試的具體工作由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辦公室承辦。考試結果應當報告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并由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區人大常委會。
第十三條 人事任免案由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依法決定是否提請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人事任免案時,提請機關或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并介紹案由。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人事任免案前,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對區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的任免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的議案和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的任免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議案,區人大常委會交有關工作委員會派員考察了解后,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人事任免案時,提請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作人事任免案的說明,并派員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主要負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作說明的,應委托其他負責人到會代作說明。
???? 第十五條 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任命的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員會和街道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信訪辦主任;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和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被任命人員應當到會與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見面。通過區人大常委會任命后,被任命人員應當當場作表態發言。
第十六條 人事任免案提出后至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前,有人民群眾反映、檢舉擬任免人員重大問題的,提請機關應當向主任會議或區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情況。區人大常委會在審議人事任免案過程中,發現擬任免人員有足以影響其任免的重要問題,提請機關應當盡快調查核實,提出書面報告。會議期間難以查清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交付表決。問題查清后,提請機關應當提出書面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交區人大常委會下次會議審議。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列入區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請機關書面報告要求撤回的,對該任免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 對提請區人大常委會任命而未獲得通過的人選,提請機關認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請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經兩次提請未獲得通過的,在區人大常委會本屆任期內,不得再提請任命其擔任同一職務。
第十八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后,由新一屆區人大常委會重新推選區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任期同區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新一屆區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依法選舉產生后,應當在兩個月內提請區人大常委會重新任命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未重新任命的上述人員,自行免去職務。由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員會和街道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信訪辦公室主任;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未變動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九條 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其所在的工作機構合并或名稱更改時,應當重新任命,未重新任命的其職務經原提請機關注銷,并報區人大常委會備案;工作機構撤銷的,其職務由原提請機關注銷,并報區人大常委會備案,不需辦理免職手續。在職期間去世的,其提請機關應當及時報區人大常委會備案,不需辦理免職手續。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離職或退休的,應當提請免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 區人大常委會應當不斷改進和完善任免工作,加強對被任命人員的監督,受理公民和單位對被任命人員的檢舉、控告并依法認真處理。區人大常委會通過聽取匯報、視察工作、執法檢查、提出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被任命人員實施監督。
第四章 表決與公布
第二十一條 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在審議人事任免事項時,應首先確定會議監票人、計票人各一名。監票人、計票人由會議主持人從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會議通過。監票人、計票人負責會議人事任免事項表決的監票、計票工作,并在表決結束后填寫表決結果報告單,并將報告單交給會議主持人,由主持人當場宣布表決結果。
第二十二條 區人大常委會會議決定人事任免一般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三條 區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人事任免事項,在區人大常委會會刊和新聞媒體上公布,并發文通知提請機關;需報上級領導機關備案或報請批準的,由提請機關根據區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辦理上報。
第二十四條 區人大常委會通過任命的人員,除代理職務的以外,由區人大常委會頒發任命書。對換屆后重新任命的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集中舉行頒發任命書儀式,相關被任命人員應作表態發言。對個別任命的干部,也可由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到被任命干部所在單位召開干部會議進行頒發。
???? 第二十五條 被決定任命的人員,區人大常委會公布后,必須及時到職。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