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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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建立健全現代治理機制,規范單位運行與管理,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浙江省事業單位章程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單位名稱為舟山市定海區人大常委會研究室調研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住所為舟山市定海區昌國路61號。
第三條??中心是經中共舟山市定海區委機構按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準,由舟山市定海區人大常委會研究室舉辦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中心開辦資金5萬元,所需經費由區財政全額補助。
第五條??中心宗旨和業務范圍:圍繞堅持和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和地方人大工作開展理論研究;圍繞區人大常委會有關審議議題開展調查研究;做好區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的執法檢查、代表視察等服務工作;承辦人大及其常委會新聞宣傳的具體工作;加強與上級人大常委會研究室、區屬有關部門的溝通交流。
第六條??中心登記管理機關為舟山市定海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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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中心的權利與義務:
執行法律法規和《舟山市定海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研究室調研中心機構編制規定》(定編辦〔2020〕66號)等規定,踐行登記的宗旨,在登記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活動,實施內部管理,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個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條??舟山市定海區人大常委會研究室的權利:
(一)提出中心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二)審核(核準)中心章程草案;
(三)監督中心公益性表現和履職情況;
(四)履行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明確的舉辦單位職責。
舟山市定海區人大常委會研究室的義務:
(一)支持中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主辦公,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礙中心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為中心提供必備的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維護中心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中心發展;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職工的權利:
(一)根據工作職責開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資源,依法依規依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機會,工作業績、個人表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獎勵、榮譽;
(三)知悉中心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對職務、職稱、薪酬、評優評先、紀律處分等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五)法律法規及約定的其他權利。
職工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區人大常委會機關規定和中心各項制度規定;
(二)踐行中心宗旨,維護中心利益;
(三)履行崗位職責,提高業務本領,堅守職業道德;
(四)法律法規規定及約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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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中心接受區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的領導,由區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
第十一條 ?中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是單位運行的第一行政責任人,主持公益服務、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分管相關工作。中心主任、副主任的職務根據工作實際需要,依照相關程序,由區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按照有關程序任免。
第十二條??中心工作人員實行年度考核,考核評價以公益性為導向,注重工作實績和社會效益。
第十三條??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中心工作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制度,推行崗位管理制度,按需設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第十四條??中心實行信息公開制度,通過書面、網絡等多種方式公開信息,接受全體職工和有關方面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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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中心為非財務獨立核算單位,日常經費主要由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統一安排。
第十六條??中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區人大常委會研究室和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中心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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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訂)工作小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訂案),廣泛征求單位職工意見,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訂)意見。
(二)章程(草案或修訂案)提交職工全體會議討論,內部公示聽取意見建議。
(三)章程報送區人大常委會研究室審核后,提請區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審定。
(四)章程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備案通過后正式發布,向單位內部和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機構編制事項、依法核準的法人登記事項不一致的;
(三)章程違反國家、省章程管理規定的;
(四)章程內容與職工整體利益不符或有明顯沖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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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需終止辦理的,經中共舟山市定海區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中共舟山市定海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中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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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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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是中心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基本規范。中心依據本章程制定完善相關規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實施管理。中心規章制度有關規定,凡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由舟山市定海區人大常委會研究室調研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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