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索 引 號: | 113309025862954312/2024-63922 | ||
文 號: | 定政發〔2024〕1號 | 主題分類: | 農業、畜牧業、漁業 |
文件登記號: | LDHD00-2024-0001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體裁分類: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區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4-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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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定海區國內海洋漁船“減船轉產”及新材料漁船“更新改造”的實施意見 | |||||||||||||||||||||||||||||
發布日期:2024-01-05 信息來源:區府辦 |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降低海洋捕撈強度,修復保護海洋漁業資源,有效降低我區海洋漁船安全生產風險,推動海洋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漁民減船轉產及漁船更新改造工作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農辦漁〔2021〕16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21年漁業發展補助政策實施工作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24號)、《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實施漁業發展支持政策推動漁業高質量發展的通知》(財農〔2021〕41號)和《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海洋漁船減船轉產實施方案的通知》(浙農漁發〔2022〕13號)等文件精神等文件精神,結合定海實際,現制定定海區國內海洋漁船“減船轉產”及新材料漁船“更新改造”實施意見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以推動漁業高質量發展為目標,按照總體穩定、結構優化、提質增效、綠色發展的思路,構建與漁業資源養護和產業結構調整相協調的新時代漁業發展支持政策體系,為漁業現代化建設提供堅實保障。 二、總體目標 (一)減船轉產是“雙控”制度的基礎性政策,也是捕撈業退出機制的重要環節,當前近海捕撈漁船多,捕撈強度大,影響海洋捕撈業可持續發展,采用財政補貼等引導性手段,逐年壓減漁船數量和總功率,持續調整漁業產能結構。 (二)對納入國家捕撈強度控制范圍的海洋捕撈漁船實施更新建造,通過淘汰高能耗、安全狀況差的老舊漁船,對新建 “安全、節能、經濟、環保、適居” 的新材料海洋捕撈漁船進行補貼,提升漁船安全性能,促進海洋捕撈業持續健康發展。 三、主要內容 (一)減船轉產項目 1.實施范圍 納入全國海洋漁船動態管理系統數據庫管理的定海籍持合法有效“四證”且符合減船轉產政策的海洋捕撈漁船、輔助漁船。在漁民和企業自愿的基礎上,遵循市場規律,通過政府贖買方式,引導沿海漁民逐步減少漁船。 2.補助原則 (1)排序原則。按照上報漁船的建造完工日期,船齡先后順序納入減船計劃。 (2)減船轉產申請實行一年兩報,每年1月和5月各報一次。納入計劃的減船轉產漁船數量根據資金實際情況予以安排,當次申請因指標有限未納入減船計劃的漁船,下次重新申報,按照排序原則重新排序。 (3)補助政策 按照漁船功率指標確定“減船轉產”財政補助獎勵金額。 對主動上交功率指標、要求拆解的海洋捕撈漁船、輔助漁船予以資金補助,補助標準為2024年底前捕撈漁船6800元/千瓦,輔助漁船2000元/千瓦;2025年的補助標準如有變化,再另行商定。 漁船上交后,按照規范進行船只拆解,船只拆解殘值歸船舶所有人所有,船只上排、駐排、拆解等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自行負擔。 本次減船轉產補助資金來源為中央一般性轉移支付支持地方政府統籌推動本地區漁業高質量發展資金(即成品油價格調整對漁業發展補助資金,簡稱“地方統籌漁業發展補助資金”)。 (二)新材料漁船更新改造項目 1.實施范圍 納入中國漁政管理指揮系統數據庫管理的定海籍國內海洋捕撈漁船,淘汰木質、鋼質等材質漁船后重新建造為拖網、張網、單船有囊圍網以外作業類型的玻璃鋼、鋁合金、聚乙烯等節能環保安全新材料漁船可納入補助。 2.補助政策 (1)根據漁業船舶捕撈許可證記載的船長,實施分檔補助。補助標準參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21年漁業發展補助政策實施工作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24號)中《現代漁業裝備設施補助標準表(近海漁船更新改造)》執行,補助資金優先使用中央財政漁業發展補助資金,中央補助資金不足部分視情況由區財政資金統籌安排。具體標準如下表:
(2)為鼓勵更新改造漁船公司化管理,在上述第(1)條補助基礎上,對同一家公司所有的、同一年度內完成更新改造定海籍漁船5艘以上(含5艘)的漁船予以額外獎勵,獎勵金額根據船長和更新改造數量不同實施分檔獎勵,獎勵資金由區財政資金統籌安排,分兩年兌現,每年各50%,同時已享受該獎勵政策的不再享受區級其他優惠政策,但上級文件規定可以獎勵的除外。獎勵標準具體如下表:
3.?其他規定? (1)每年年初確定新材料漁船更新改造計劃,已享受上輪整船更新改造補貼或者已經列入本輪減船轉產計劃的漁船不納入此次補助范圍; (2)新材料漁船整船更新改造相關費用包括船體建造和設備投入; (3)對于更新改造后被納入重點監管的漁船不享受補助; (4)更新改造前從事非漁業生產活動的漁船更新改造后不享受補助; (5)以大中型漁船(船長12米及以上)和小型漁船(12米以下)船網工具指標相互轉換的方式更新建造漁船不予補助; (6)以合并小型漁船船網工具指標的方式更新建造漁船的不予補助; (7)要求船證相符(主尺度、主機型號及功率、作業方式相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相關單位高度重視,切實落實責任,切實加強對減船轉產和新材料漁船更新改造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解決相關的問題,保障社會穩定向好。 (二)加強資金保障。相關職能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財政資金統籌保障工作;要嚴格規范補貼資金的審核和使用監管,防止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發放資金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發生。要加強監督檢查,防止騙取、套取國家補貼等現象發生。 (三)注重宣傳引導。要組織好政策解讀和宣傳工作,爭取漁民理解和支持,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采取各類媒體、信息公開和項目公示等多渠道多形式公示補助資金使用情況,提高資金使用的透明度。 本意見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定海區舟山漁場修復振興暨“一打三整治”行動協調小組關于印發定海區2021年度國內捕撈漁船“減船轉產”實施方案的通知》(定海漁振發〔2021〕3號)自本文件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 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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