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索 引 號: | 113309025862954312/2024-63921 | ||
文 號: | 定政發〔2024〕2號 | 主題分類: | 其他 |
文件登記號: | LDHD00-2024-0002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體裁分類: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區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4-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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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舟山市定海區西碼頭中心漁港港章(試行)》的通知 | ||||||||||||||||||||||||||||||||||||||||||||||||||||||||||||||||||||||||||||||||||||||||||||||||||||||||||||||||||||||||||||||||||||||||||||||||||||||||||||||||||||||||||||||||||||||||||||||||||||||||||||||||||||||||
發布日期:2024-01-09 信息來源:區府辦 |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各單位: 經區政府研究,現將《舟山市定海區西碼頭中心漁港港章(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 2024年1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舟山市定海區西碼頭中心漁港港章(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西碼頭中心漁港管理,保障漁港安全,維護漁港秩序,保護漁港環境,促進漁業生產和海洋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浙江省漁港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定海實際,制定本港章。 第二條? 本港章適用在本漁港范圍內航行、作業、停泊的船舶、車輛和設施以及船舶、設施的所有者、經營者,以及進行建設、治理、開發、科研、休閑和其他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漁港屬國家所有。漁港設施建設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但必須服從主管機關的統一管理。 第四條??區農業農村局(區海洋與漁業局)是本漁港的行政主管部門。區漁政漁港管理站是本漁港及港內漁業船舶的漁港管理機構,區交通港航、海事部門是港內非漁船舶的管理機構。區漁政漁港管理站負責漁港、漁業船舶管理的具體工作。干覽鎮人民政府負責漁港基礎設施、設備的管理、使用、維護,協助漁政漁港管理機構開展漁港水域內作業、航行、錨泊、靠泊船舶等的有序管理等工作。海警、海事、港航、應急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對本漁港實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漁港區域 第五條? 本漁港范圍包括水域范圍(包括港池、通港航道、港外錨地、避風塘)和陸域范圍(包括岸線、碼頭、裝卸作業區、倉庫、堆場、水產品交易市場、船廠、沿港道路以及為漁港功能所需的后勤設施用地等)。 水域范圍東起龍王宮,西止老鷹山咀,北達上、下園山,南依舟山本島,岸線長達4.2千米,港區水域面積達3.5平方公里。 陸域范圍以疏港公路為界,疏港公路至海邊的所有陸域均為漁港陸域。 本漁港范圍由下列各周邊角點坐標連線組成,坐標單位以米計,坐標系統為北京54平面坐標系,中央經線122°06′,詳見港界界址點列表。
第六條? 本港錨地劃分如下: 1.老鷹山閘到上沙頭公共服務碼頭為干覽漁船錨泊區域; 2.上沙頭公共服務碼頭到曬鹽塘(0+900)為北蟬漁船錨泊區域; 3.曬鹽塘(0+900)到興港路37號為干覽本地漁船錨泊區域; 4.興港路37號到遠洋漁業1號公共服務碼頭為遠洋漁船或遠洋運輸船錨泊區域; 5.遠洋漁業1號公共服務碼頭以東為水產交易市場投售水產品船只錨泊區域; 6.東防波堤到下園山為外來漁船、工程船臨時錨泊區域; 7.小園山西防波堤到上園山西防波堤為運輸船只錨泊區域。 遇大風和臺風期間,所有船舶原則上按劃分區域停泊,平時按劃分區域停泊。 第三章 ?港區管理 第七條? 進出漁港的船舶,包括省內、省外及臺、港、澳地區船舶,必須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及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港章;根據船舶屬性,分別服從漁港管理機構和交通港航、海事部門對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 船舶進出漁港,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顯示號燈和號型,注意避讓,以安全航速行駛。 第九條??所有船舶禁止在漁港港區航線和進出港口門處拋錨和停泊,禁止在海底設施規定禁止停泊范圍內拋錨和停泊。 第十條? 對影響港區安全和有潛在危險的沉沒物、漂流物,其所有人、經營人應當在主管機構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否則,主管機構可強制打撈清除,全部費用由沉沒物、漂流物所有人、經營人承擔。 第十一條? 在漁港區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各種設施、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或進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由漁港管理機構在施工前發布航行通告。使用海域的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港口設施及航道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漁港由于淤積需要疏浚的,由漁港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相關單位組織進行。 第十四條??漁船在港停泊期間禁止擅自使用明火、焚燒爐等。 第十五條? 禁止在漁港港池、錨地、航道、停泊區等水域從事有礙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 第十六條? 禁止任何船舶在防波堤兩側靠泊、系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防波堤上施工作業或在防波堤附近進行爆破作業等危及防波堤的行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通訊、助航、消防等漁港公共安全設施進行改動、搬移、拆除或其他影響其功能的行為。造成漁港設施損失的,須負責修復賠償。 第十八條? 禁止在漁港水域進行船舶試航、練習駕駛和游泳。 第十九條? 船舶在漁港內停泊,必須留足值班船員,確保安全和應急調動。 第二十條?遇到危及漁港安全的緊急情況、防御熱氣旋或海難救助時,所有在港船舶、車輛、設施均應服從漁政漁港管理機構的指揮和調度。 第四章 ??船舶管理 第二十一條? 進出漁港的船舶,包括省內、省外及臺、港、澳地區船舶,必須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及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港章;根據船舶屬性,分別服從漁港管理機構和交通港航、海事部門對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漁業船舶進出漁港,應辦理進出港報告,并接受漁港管理機構的檢查。非漁船舶進出漁港,接受交通港航、海事部門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 船舶在漁港內裝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貨物,必須遵守國家關于危險貨物管理的規定,并事先向漁政漁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在指定的安全地點裝卸。 第二十三條? 港內油船必須按漁政漁港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停泊,確需對漁船供油的,必須經漁政漁港管理機構同意,并嚴格遵守安全和防污操作規程。 第二十四條? 港澳臺漁船進出港應向漁政漁港管理機構報備,外國籍船舶、非漁業船舶進出港應向船舶所屬監督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五條? 船舶、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漁政漁港管理機構有權禁止其離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業: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 (二)處于不適航或者不適拖狀態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手續未清的; (四)未向漁政漁港管理機構或有關部門交付應承擔的費用,也未提供擔保的; (五)漁政漁港管理機構認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 第二十六條??漁港內船舶橫越航道,必須主動避讓左右來往船舶。嚴禁搶越直航船船艏強行通過。 第二十七條 ?漁港內行駛的船舶必須嚴格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注意瞭望,慢速行駛,盡量避免追越。確需追越時,必須鳴放追越聲號,經前船同意后再行超越。被追越船在安全可行的情況下,給追越船讓路。 第二十八條??船舶在漁港內拖帶船舶時,不準長串拖行,以拖一艘為限,并拖不能超過兩艘,且必須具有避讓他船的充分控制能力,同時顯示拖帶信號。 第二十九條 ?漁船上岸臨時性修補網具,應在指定區域內進行,不得占據通道、妨礙車輛通行和其他正常作業。 第三十條??漁港內一旦發生火警或船舶失事,在港一切船舶必須聽從漁政漁港管理機構或海事部門的統一調度和指揮,做好救護或協助救助工作。 第五章? ?碼頭管理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漁政漁港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碼頭進行設置建筑物、堆放物資等妨礙碼頭正常運作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需靠泊碼頭的船舶,須到漁政漁港管理機構申請,由管理人員統一安排靠泊;靠泊漁港碼頭的船舶,應服從漁港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裝卸和補給完畢的船舶應立即離開碼頭,如有特殊原因,經批準后方可延長靠泊時間。 第三十四條? 進入碼頭的車輛或設施,必須服從管理,不得亂停亂放。 第六章? ?環境保護 第三十五條? 影響漁港環境條件的漁港建設、整治項目,應通過環境評估。 第三十六條 ?禁止在漁港水域內傾倒淤泥,禁止在漁港水域內焚燒廢棄物,禁止在漁港水域內海上處置污染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的放射性廢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質,禁止在漁港水域內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及污染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的放射性廢水;任何船舶及相關作業不得違法向漁港水域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廢氣等污染物,廢棄物,壓載水和沉積物及其他有害物質。 第三十七條?漁港內的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對壓載水和沉積物進行處理處置,嚴格防控引入外來有害生物;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和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應當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港內供油作業時,須做好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現場要有人員看守,防止跑油、漏油。 第三十八條??漁港內經批準的疏浚及其他工程挖起的淤泥,必須按照相關部門批準的方案規范化處置。 第三十九條 對港池和水域造成污染、損害漁業資源、阻滯水流等責任者,要依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清除費用。 第七章? ?海事處理 第四十條??漁業船舶在漁港水域外發生水上安全事故,應在到港后四十八小時之內向漁政漁港管理機構報告并提交有關材料,船舶、設施在漁港水域內發生水上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二十四小時內按船舶屬性向漁政漁港管理機構或海事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國內漁業船舶之間發生海事糾紛和事故,由漁政漁港管理機構處理;漁業船舶與交通運輸船舶發生海事糾紛和事故,由漁政漁港管理機構和海事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配合處理。凡碰撞隱匿逃逸的,經查獲將依法從嚴處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漁政漁港管理機構和海事部門對西碼頭中心漁港水域內的交通事故,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判明責任,作出處理決定。對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時,主管機構和海事部門有權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采取強制性處置措施。 第四十三條 ?因漁港水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漁政漁港管理機構或海事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調解的,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漁港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報,并依法向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海洋漁業、海事、環保等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造成漁港環境污染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對嚴格執行本港章的單位和個人,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 第四十六條? 主管機構對違反漁業港航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主管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八條?漁政漁港管理機構及漁港管理人員在漁港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構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本港章未作規定的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條?本港章自2024年2月10日起施行,原《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舟山市定海區西碼頭中心漁港港章(試行)的通知》(定政發〔2015〕16號)同時廢止。 附件:西碼頭中心漁港錨地劃分示意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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