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索 引 號: | 113309025862954312/2024-00471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務公開 | |
文件登記號: | 有 效 性: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區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4-01-09 |
政策原文: | 查看政策原文 |
(簡明問答解讀)關于《舟山市定海區個人住宅國有劃撥用地補交出讓金標準》的政策解讀 | ||
發布日期:2024-01-09 信息來源:區府辦 | ||
Q1:制定依據是什么? 答:《舟山市定海區個人住宅國有劃撥用地補交出讓金標準》(定政辦發〔2022〕3號)有效期已屆至。該標準與原《舟山市定海區個人住宅國有劃撥用地補交出讓金標準》(定政辦發〔2020〕2號)《舟山市定海區個人住宅國有劃撥用地補交出讓金標準》(定黨政辦發〔2017〕174號)保持一致。 考慮到2017年版的補交《標準》制定時,已綜合考慮了定海區當時及未來一定期間內的土地市場行情,且與2018年12月新發布的《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舟山市區基準地價更新成果的通知》(舟政發〔2018〕46 號)具體內容相適應。同時,定海城區國有劃撥性質的老舊住宅因歷史原因遺留較多,為穩妥推進老舊住宅交易市場秩序,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綜合考慮該標準的延續性,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社會矛盾,因此出讓金標準暫不作調整,延續使用至2025年9月30日。 Q2: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標準》包含三個部分,具體如下: 第一部分,定海區普通商品住宅套房個人住宅國有劃撥用地補交出讓金標準表。 第二部分,定海區個人私宅(包括平房、聯排房、單家獨院式房屋等)國有劃撥用地補交出讓金標準表。 第三部分,定海區個人私宅(包括平房、聯排房、單家獨院式房屋等)、國有劃撥用地補交出讓金容積率修正系數表。 Q3:哪些情形適用本標準? 答:定海行政區域內(不含臨城街道、千島街道)原屬國有劃撥性質的個人商品房、房改房、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農民公寓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套房、個人私宅(包括平房、聯排房、單家獨院式房屋等)等,涉及房地產轉讓的應補辦土地出讓手續,并按本《標準》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轉讓范圍包括出售、交換、贈與(包括遺贈);法定繼承不屬于轉讓行為,允許保留劃撥。 Q4:如未涉及房地產轉讓行為的,是否可按本標準補辦土地出讓手續? 答:未發生房地產轉讓行為的,除自建的個人私宅外,可由使用權人自愿申請補辦出讓,按本《標準》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Q5:個人私宅涉及房屋翻建的,是否可按本標準補辦土地出讓手續? 答:個人私宅涉及房屋翻建需按相關規定另行評估補交出讓金,翻建改造后增加容積率的,根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范》(國土資廳發〔2018〕4號)6.4的規定補交出讓金。 Q6:補交出讓金標準為什么要區分普通商品住宅套房和個人私宅? 答:由于普通商品住宅套房的土地使用權為分攤后土地面積,而個人私宅不存在這一特殊情況,故本標準將普通商品住宅套房和個人私宅區分開來制定補交出讓金標準。普通商品住宅套房以房屋建筑面積為計算基數核算出讓金,個人私宅以土地使用權面積為計算基數核算出讓金。 Q7:劃撥是指什么? 答: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Q8:出讓金是指什么? 答: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Q9:實施時間是什么時候? 答:本《標準》自2024年2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止。 解讀人:樂靜波 解讀機關:舟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定海分局 聯系方式:0580-2027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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