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索 引 號: | 11330902002638040Q/2024-64142 | ||
文 號: | 定財企〔2024〕4號 | 主題分類: | 財政 |
文件登記號: | LDHD12-2024-0001 | 有 效 性: | 廢止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體裁分類: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區財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24 |
政策解讀: | 查看政策解讀 | ||
政策圖解: | 查看政策圖解 |
舟山市定海區財政局 舟山市定海區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舟山市定海區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發布日期:2024-02-04 信息來源:區財政局 |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現將《舟山市定海區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舟山市定海區財政局? 舟山市定海區科學技術局 2024 年 1 月 24 日 舟山市定海區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區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全力推進定海創新發展,根據?《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定政發〔2021〕21 號)?、《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補充意見》(定政發〔2023〕1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海區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區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用于支持我區開展科研攻關活動、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優化科研環境條件等方面。 第三條?區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下?達、審核資金分配方案、監督檢查,并視情開展項目績效評價等工作。區科技部門負責根據區委、?區政府有關科技發展規劃和?重點工作任務,提出專項資金年度預算需求及分配建議,做?好科技項目組織管理、監督檢查、績效管理等工作,明確專項資金申報流程,審核相關申請材料。各申報主體即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方案的編制、申報, 對提交的申報材料和財務資料等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按照項目建設計劃和有關要求,做好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專項資金按照?“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分類支持, 合理配置;公開透明,科學規范”的原則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重點領域、支持對象和分配方式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主要是圍繞定海創新發展?,根據國家、省、市和區中長期科技規劃綱要、科技新政、?科技創新規劃以及區委、區政府確定的年度科技重點工作部署確定。支持的重點領域如下: (一)企業技術創新。重點支持產業技術攻關、企業研發投入、科技成果獎勵等。 (二)創新主體培育。重點支持科技企業培育、研發機構建設、創新載體引進等。 (三) 創新平臺建設。重點支持創新創業人才引育、創 新創業平臺建設、科技數字系統建設等。 (四)成果轉移轉化。重點支持成果轉移中心建設、科?技成果轉化落地、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培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等。 第六條?支持對象和基本條件 (一)支持對象 1.在我區注冊并開展業務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具備科研開發能力的單位。 2.與定海區政府或政府部門開展合作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及其他具備科研服務能力的單位。 (二)基本條件 申請單位當年未發生安全生產、質量安全、環境污染等?重大責任事故、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或情節較重的稅務稽查處罰,企業綜合評價應在C檔及以上,且信用評價中等及以上。 第七條?分配方式 (一)企業技術創新資金 1.產業技術攻關項目資金 (1)省級以上科技項目獎勵資金。對當年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的企業,項目通過?驗收后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列入省重點研發?計劃擇優委托項目的企業,項目通過驗收后一次性獎勵50?萬;列入省競爭性項目的企業,項目通過驗收后一次性獎勵30萬元。 (2)?區級科技項目資金。區級科技項目資金一般采用?公開競爭方式確定擬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原則上分前補助、后補助和分期補助三種方式。區級公益性項目、區級科技特派員項目、舟山市海大科?學技術研究院院地合作項目等采用前補助方式,一般為一次?性補助,其中:公益類項目每個項目補助不超過5萬元;?區級科技特派員每個項目補助4萬元;每年安排不超過200萬元資金用于舟山市海大科學技術研究院院地合作項目,根據項?目申請補助金額,按照專家立項評審結果給予一定比例補助?,?每個項目補助不超過40萬元。區級重點科技項目采用后補?助方式,項目通過驗收后按核定研發投入,給予不低于15%?的比例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區重大產業技術攻關項目?采用分期補助方式,項目補助比例一般不低于預算總額的?20%,項目立項后按照核定補助的60%撥款,通過中期檢查給予40%,單個項目最高補助不超過200萬元。 2.企業研發投入獎勵資金。經稅務部門認定的上年度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扣除政府補助、委托外部機構研發費?用部分)達到100萬元以上、占營業收入3%以上(含)且年?增長10%以上的企業,按照上述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增量的15%予以獎勵, 最高不超過30萬元。 3.科技成果獎勵資金。對新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獎勵100萬元、60萬元、40萬元(非第一完成?單位獎勵減半);新獲得省科學技術獎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非第一完成單位獎勵減半)。 (二)創新主體培育資金。 1.科技企業認定獎勵資金。對當年新認定的省創新型?領軍企業,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 術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對通過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上級獎勵基礎上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對當年新認定的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一次性3萬元獎勵。 2.研發機構建設資金。對新認定的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給予一次性50萬元的獎勵;對當 年?新認定的省級企業研究院、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 對經認定的省級技術創新中心、 重點企業研究院(農業重點企業研究院),分三年每家給予200萬元補助。 3.創新載體引進資金。對新建或整體遷入的獨立型國家?級科研院所、國內著名科研機構、?“雙一流”大學等院校設?立的分所(院、校),按照協議約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對于企?業引進市外大院名校在我區共建創新載體并正式運行后,經?審核一次性給予20萬元的補助。對設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引入核心技術并配置核心研發團隊的新型研發機構,在上級部門認定獎勵基礎上再給予每家50萬元補助。 (三)創新平臺建設資金 1.創新創業人才引育資金。對新引育的浙江省領軍型創?新創業團隊,按照相關政策給予相應支持。對經批準企業新?建的院士專家工作站,在上級補助基礎上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補助。鼓勵3人以上在讀研究生團隊到我區企業、研究院 等平臺進行為期不少于1個月的產學研合作,經認定后按照 碩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的標準給予合作單位補助, 專項用于研究生團隊的生活補貼。 2.創新創業平臺建設資金。推進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優先支持綜合體開展關鍵技術攻關、科技成果轉化,創?新載體共建等。對新認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星創天地,?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獎勵;對經備案的市級及以上的眾?創空間,一次性給予5萬元的獎勵;對被評為省級及以上、?市級優秀眾創空間,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20萬元的獎勵?;?對民營企業運營并成功備案市級以上?“眾創空間”的企業?,?當年度考核合格后對當年房租予以80%的補助,其中眾創?空間總面積低于500平方米的,最高不超過10萬元,總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 最高不超過20萬元。 3.推動科技數字系統建設。加快科技數字化改革,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于科技數字化服務平臺及其應用場景建設。 (四)成果轉移轉化資金 1.成果轉移中心建設資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區設立技術轉移中心(聯盟)的,給予每家每年5萬元的運行?經費。支持國際技術轉移中心建設,給予每家每年30萬 元的運行經費。 2.科技成果轉化落地資金。對企業通過網上技術市場交?易(拍賣)購買高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實現產業化的,按技術合同實際支付額的10%給予補助, 最高不超過50萬元。 3.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培育資金。加快引進、建設各類科?技中介服務機構, 鼓勵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在人才引育、科技服務、項目招引等方面與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合作、購買服務,對新認定的省級科技中介服務機構,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補助。 4.科技資源開放共享資金。企業購買科技服務最高可用?創新券抵扣50%的支付經費,高新技術企業每家每年最高給予10萬元創新券支持。 第三章??資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八條?各申報單位應根據相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自愿申報,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九條?各鎮(街道)、功能區、區屬相關單位要負責做好本區域內申報項目的初審、推薦等工作。 第十條?區級科技項目以公開競爭方式擇優遴選,具體實行項目初審、專家評審、立項決策等立項審批制度。 第十一條?區級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合同(任務、申報)書約定組織項目實施,及時完成項目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前補助和分期補助方式的科技項目資金,其?項目實施、驗收等管理工作,根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后補助方式的科技項目資金,承擔單位可以自主統籌用于科技創新工作支出。 第十三條?項目實施期間,專項資金年度結余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按規定予以收回。 第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和區有關支出管理、資產管理等制度。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專項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企業使用專項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第四章??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區科技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必要時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專項檢查或績效評價。督促指導承擔單位按規定要求使用專項資金,對發現的問題予以及時糾正。 第十六條?對違反規定,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或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將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4年2月24日起開始施行,實施期限至2024年11月19日。2023年1月1日至本辦法施行之日期間?的政策,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涉及同一事項獎勵(補助 )內容按就高不重復原則辦理,除特殊說明外,本辦法規定?的項目補助、獎勵金額, 包括上級部門補助獎勵資金額度。?原《舟山市定海區區級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定財企〔2022〕33號)?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區財政部門會同區科技部門負責解釋。 |
||
[附件下載] |
||
|
||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