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 索 引 號: | 113309027324254856/2025-79600 | ||
| 文 號: | 定科技〔2025〕1號 | 主題分類: | 科技,其他 |
| 文件登記號: | LDHD05-2025-0001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體裁分類: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區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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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定海區科學技術局 舟山市定海區財政局關于印發《舟山市定海區科技發展專項實施細則暨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發布日期:2025-04-03 信息來源:區經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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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屬各有關單位: 根據《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推動新質生產力發展的若干意見》(定政發〔2024〕14號)等文件精神,區科技局和區財政局研究制定《舟山市定海區科技發展專項實施細則暨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 附件:舟山市定海區科技發展專項實施細則暨資金管理辦法 舟山市定海科學技術局 ??????舟山市定海區財政局 2025年3月26日 附件: 舟山市定海區科技發展專項實施細則暨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區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全力推進定海創新發展,根據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省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2〕22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科教〔2023〕1號)、《舟山市科技發展專項實施細則暨資金管理辦法》(舟科〔2024〕10號)、《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推動新質生產力發展的若干意見》(定政發〔2024〕14號)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定海區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我區開展科研攻關活動、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優化科研環境條件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區科技部門負責根據區委、區政府有關科技發展規劃和重點工作任務,提出專項資金年度預算需求及分配建議,做好科技項目組織管理、監督檢查、績效管理等工作,明確專項資金申報流程,審核相關申請材料。? 區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下達、審核資金分配方案、監督檢查,并視情開展項目績效評價等工作。 各申報主體即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方案的編制、申報,對提交的申報材料和財務資料等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按照項目建設計劃和有關要求,做好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專項資金按照“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分類支持,合理配置;公開透明,科學規范”的原則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重點領域、支持對象和分配方式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主要是圍繞定海創新發展,根據國家、省、市和區中長期科技規劃綱要、科技新政、科技創新規劃以及區委、區政府確定的年度科技重點工作部署確定。支持的重點領域如下: (一)提升創新能力。重點支持企業研發投入、產業技術攻關、科技合作研究等。 (二)加快主體培育。重點支持科技企業培育、研發機構建設、創新載體引進等。 (三)支持創業孵化。重點支持創新創業平臺建設、創新創業人才引育、科技基礎條件建設等。 (四)促進成果轉化。重點支持科技成果獎勵、技術轉移機構建設、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培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金融服務科技工作等。 第六條?支持對象和基本條件 (一)支持對象 1.在我區注冊并開展業務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具備科研開發能力的單位。 2.與定海區政府或政府部門開展合作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及其他具備科研服務能力的單位。 (二)基本條件 申請單位當年未發生安全生產、質量安全、環境污染等重大責任事故、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或情節較重的稅務稽查處罰,企業綜合評價應在C檔及以上,且信用評價中等及以上。 第七條?支持重點和標準 (一)提升創新能力 1.企業研發投入獎勵資金。經稅務部門認定的上年度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扣除政府補助、委托外部機構研發費用部分)達到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不含)以下、占營業收入3%以上(含)且年增長10%以上的企業(200萬元以上按市級政策予以支持),按照核定后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增量的15%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 2.產業技術攻關資金。 (1)省級以上科技項目獎勵資金。對當年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的企業,項目通過驗收后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列入省級“尖兵”“領雁”項目計劃的企業,項目通過驗收后一次性獎勵30萬元。 (2)區級重點科技項目和重大產業項目資金。區級重點科技項目和重大產業項目資金一般采用公開競爭方式確定擬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原則上分后補助和分期補助兩種方式。區級重點科技項目采用后補助方式,項目通過驗收后按核定研發投入,給予不低于15%的比例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區重大產業技術攻關項目采用分期補助方式,項目補助比例一般不低于預算總額的20%,項目立項后按照核定補助的60%撥款,通過驗收后給予40%,單個項目最高補助不超過200萬元。 3.科技合作研究資金。 (1)區級公益性項目、區級科技特派員項目、舟山市海大科學技術研究院院地合作項目資金。采用前補助方式,一般為一次性補助,其中公益類項目每個項目補助不超過5萬元;區級科技特派員單個個人項目補助不超過5萬元,單個團隊項目補助不超過10萬元;每年安排不超過200萬元資金用于舟山市海大科學技術研究院院地合作項目,根據項目申請補助金額,按照專家立項評審結果給予一定比例補助,每個項目補助不超過100萬元。 (2)大院名校項目(應用基礎研究)資金。一般采用公開競爭方式確定擬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采用前補助方式,項目立項后給予預算總額50%的補助資金,單個項目最高補助不超過50萬元。 (3)科技合作交流資金。支持在舟高校、科研機構等圍繞定海科技需求采集、產業技術攻關、創新項目研究等方面開展科技合作交流,按照協議約定給予相應的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加快主體培育 1.科技企業培育獎勵資金。對當年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其中首次認定的,給予獎勵10萬元,重新認定的,給予獎勵5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獎勵3萬元;對首次認定的省科技小巨人企業、省科技領軍企業,分別給予獎勵20萬元、30萬元。 2.研發機構建設獎勵資金。對新獲批的省級技術創新中心、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按獲得省級財政資助額度給予1:1的配套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企業研究院、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獎勵。 3.創新載體引進獎勵資金。對新建或整體遷入的獨立型國家級科研院所、國家級創新中心、國內著名科研機構、“雙一流”大學等院校設立的分所(院、校),按照協議約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對企業引進市外大院名校在我區共建創新載體并正式運行,經上級部門認定后,給予20萬元的補助。 (三)支持創業孵化 1.創新創業平臺建設獎勵資金。 (1)創新創業平臺認定獎勵資金。對新獲批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分別給予獎勵20萬元、10萬元;對新認定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獎勵10萬元,年度績效評價優秀的市級孵化器,給予獎勵10萬元;對新備案的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配套獎勵。 (2)創新創業平臺運營獎勵資金。對民營企業運營并成功備案市級以上“眾創空間”的企業,當年度考核合格后給予房租的80%進行補助,其中眾創空間總面積低于500平方米(不含)的最高不超過10萬元,5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不含)的最高不超過20萬元,10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不含)的最高不超過30萬,2000平方米至3000平方米(不含)的最高不超過40萬,30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創新創業人才引育資金。對新引育的浙江省領軍型創新創業團隊,按照相關政策給予相應支持;鼓勵3人以上在讀研究生團隊到我區企業、研究院等平臺進行為期不少于1個月的產學研合作,經認定后碩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的標準給予合作單位補助,專項用于研究生團隊的生活補貼;對省級及以上的高層次科技人才,優先支持申報各類重大科技攻關項目。 3.推動科技基礎條件建設。每年安排一定資金支持建設科技數字化系統、科技創新展示平臺等,同時圍繞海洋科技類企業引培等方面給予相應政策扶持。 (四)促進成果轉化 1.科技成果獎勵資金。對新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個人或團隊,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獎勵,對新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第一項目完成單位和團隊,分別獎勵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排名前三位非第一項目完成單位和團隊的減半獎勵);對新獲得浙江科技大獎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對新獲得浙江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第一項目完成單位和團隊,分別獎勵 40萬元、20萬元、10萬元(排名前三位非第一項目完成單位和團隊的減半獎勵)。 2.技術轉移機構建設資金。對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知名企業等機構在定共建的技術轉移轉化機構的,按照協議約定給予相應的補助。鼓勵支持高能級科創平臺、科技領軍企業聯合地方政府、高校院所、金融機構等,建設重點領域概念驗證和中試研發平臺,對取得顯著成果轉化效益的,給予相應補助支持。 3.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培育資金。加快引進、建設各類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鼓勵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在人才引育、科技服務、項目招引等方面與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合作、購買服務。 4.科技資源開放共享資金。企業購買科技服務最高可用創新券抵扣50%的支付經費,每家每年可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創新券資助,具體按照《舟山市定海區區級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執行。 5.創新金融服務科技工作。全面落實“浙科貸”專屬融資服務政策,引導保險公司豐富產品開發,支持探索科技成果“先用后轉”保險等產品的開發落地。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八條?各申報單位應根據相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自愿申報,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九條?各鎮(街道)、功能區、區屬相關單位要負責做好本區域內申報項目的初審、推薦等工作。 第十條?區級科技項目以公開競爭方式擇優遴選,具體實行項目初審、專家評審、立項決策等立項審批制度。 第十一條?區級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合同(任務、申報)書約定組織項目實施,及時完成項目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前補助和分期補助方式的科技項目資金,其項目實施、驗收等管理工作,根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后補助方式的科技項目資金,項目承擔單位可以自主統籌用于科技創新工作支出。 第十三條?項目實施期間,專項資金年度結余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按規定予以收回。 第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和區有關支出管理、資產管理等制度。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專項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企業使用專項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區科技部門對分配方案在相關網站或舟山市惠企政策兌付平臺進行公示,公示7天無異議后,由區財政部門和區科技部門聯合下達補助資金。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區科技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必要時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專項檢查或績效評價。督促指導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要求使用專項資金,對發現的問題予以及時糾正。 第十七條?對違反規定,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或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實施期限至2028年2月22日。2024年1月1日至本辦法施行之日期間的政策,參照本辦法執行。除特殊說明外,本文件規定的項目補助、獎勵金額均為區級獎勵資金。原《舟山市定海區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定財企〔2024〕4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區科技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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