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索 引 號: | 11330902002638040Q/2025-83461 | ||
文 號: | 定財農〔2025〕143號 | 主題分類: | 政務公開 |
文件登記號: | 有 效 性: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區財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26 |
政策原文: | 查看政策原文 |
關于《定海區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和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 | ||
發布日期:2025-09-30 信息來源:區財政局 | ||
一、制定背景 根據《浙江省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浙財基〔2024〕15號)等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和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起草說明 我區現行的《定海區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管理辦法》(定財農〔2020〕60號),制定依據《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基〔2019〕18號)文件已廢止,浙江省財政廳新出臺的《浙江省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浙財基〔2024〕15號)對財政獎補資金適用范圍、對象等做了新的規定,原“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的提法已改為財政部統一的“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各地財政安排用于支持農村綜合改革的資金需適用于該辦法。因此亟需修訂本實施細則,以解決依據不足、范圍不適用、與上級文件精神不一致等問題。 三、主要內容 本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資金的支持對象、使用范圍、分配方式、獎補標準、項目管理等。資金使用范圍參照《浙江省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浙財基〔2024〕15號)文件規定,并進一步明確負面清單。獎補政策方面,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具體數量根據當年中央、省和區級預算安排確定,獎補資金核定投資規模不超過150萬元,原則上獎補項目省及以上資金占50%,地方配套資金與村級自籌資金各占25%。 四、新舊政策差異 (一)名稱變化。因上級政策文件調整,本次政策調整按照上級統一要求,將“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表述更改為“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 (二)獎補范圍。一是明確專門用于以村級組織為實施主體、村民為受益主體,采取一事一議民主程序議定,能形成實物工作量的“村內戶外”農村公益事業建設項目獎補資金,支持對象原則上為具有集體屬性的行政村、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范圍必須是“村內戶外”。二是明確資金使用負面清單,“村以上范圍的公益事業建設、村民庭院內的項目、集體經濟發展等經營性項目、非建設類公益事業、與村內公益事業無關的項目等,不得列入獎補范圍。”“不得將獎補資金用于單位基本支出、修建樓堂館所、各種工資獎金津貼和福利支出、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償還債務及其他與農村公益事業建設無關的支出。”,明確杜絕違法違規占用耕地,不得新增村級債務,不得盲目鋪攤子、搞“形象工程”。 (三)獎補政策。一是由于集體經濟發展等經營性項目不再列入獎補范圍,故刪除“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相關內容及補助。二是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單個項目建設投資額從“不超過150萬元”調整為“獎補資金核定投資規模不超過150萬元”。 五、關鍵詞解釋 村級組織:原則上為具有集體屬性的行政村、村集體經濟組織。 村級自籌資金:包括村民籌資籌勞、村集體投入、社會捐贈等,允許根據籌集難易程度,因地制宜,統籌籌集方式。不能出現村級舉債搞建設和違背村民意愿強制要求籌資籌勞、虛假籌資等問題。 ? 村內戶外:要求項目為公益性質,不能是農戶自己院里的事,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跨村實施。 六、注意事項 本實施細則施行的同時,《定海區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管理辦法》(定財農〔2020〕60號)廢止。 七、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舟山市定海區財政局、舟山市定海區農業農村局 解讀人:王藝樺 聯系方式:0580-8135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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